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朱卫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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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1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朱卫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朱卫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0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住大宁县西街41号。负责人:贺杰,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玉,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新城区西滩。职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卫东,男性,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兴隆小区10号楼东单元60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宁县支行与朱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朱卫东系安泽县交通运输执法局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四千余元,因朱卫东在隰县法院已被另案处理,工资收入每月都被隰县法院扣划,我院属于轮候冻结。因此暂无法执行其工资收入。2、朱卫东在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段店村翰林苑2-1-304有套127.35㎡的住宅,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只有17182.55元,我院无法超标的额查封,目前无法执行该处房产。3、在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宁管理部冻结了朱卫东的公积金21579.27元。公积金只能冻结,无扣划程序,暂无法强制扣划。4、查封朱卫东名下2004年登记的桑塔纳轿车晋L82582一辆。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刚审 判 员 冯文明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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