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徽、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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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124号案件名称
刘耀徽、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耀徽;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责任公司;赵连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刘耀徽,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7日,住汉台区中山街xx,公民身份号码:612301xxx070013。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19713968Y。法定代表人:赵连胜,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09988925Y。法定代表人:赵连田,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陕南植物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47248X。法定代表人:罗健康,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连田,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7日,住汉台区西环路xx,公民身份号码:63010xxxxx71313。申请执行人刘耀徽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陕南珍稀植物培育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赵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中,于2021年6月9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核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其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执行公开网公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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