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佳、陈宇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48号
  • 案件名称

    陈佳、陈宇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夹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佳;陈宇;易凡翔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48号被执行人:陈佳,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陈宇,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夹江县。被执行人:易凡翔,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追缴陈佳、陈宇、易凡翔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为陈宇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2150元,陈佳违法所得2640元,易凡翔违法所得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佳、陈宇、易凡翔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佳银行存款264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宇的银行存款1223.1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易凡翔的银行存款102.17元。上述案款本院按比例退还了被害人徐良琼案款1199元,退还了被害人徐秋霞案款2016元,其中750.38元违法所得因被害人彭云霞暂无法到本院领取,暂予以提存。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陈宇、易凡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宇、易凡翔列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陈佳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玉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