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陈宇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6执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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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6执948号案件名称
陈佳、陈宇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夹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佳;陈宇;易凡翔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6执948号被执行人:陈佳,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陈宇,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夹江县。被执行人:易凡翔,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追缴陈佳、陈宇、易凡翔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为陈宇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2150元,陈佳违法所得2640元,易凡翔违法所得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佳、陈宇、易凡翔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佳银行存款264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宇的银行存款1223.1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易凡翔的银行存款102.17元。上述案款本院按比例退还了被害人徐良琼案款1199元,退还了被害人徐秋霞案款2016元,其中750.38元违法所得因被害人彭云霞暂无法到本院领取,暂予以提存。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陈宇、易凡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宇、易凡翔列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陈佳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占山审判员 薛山江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玉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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