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马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4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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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47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超、马玉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超;马玉龙;程晓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街道1组。被执行人:马玉龙,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天富家园16栋2门403室。被执行人:程晓玲,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紫盈花城三期17栋3门4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马玉龙、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吉0105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玉龙、程晓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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