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军、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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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713号案件名称
沈军、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军;吴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713号原告:沈军,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吴东,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沈军诉被告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沈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军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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