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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军、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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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713号
  • 案件名称

    沈军、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沈军;吴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713号原告:沈军,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吴东,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沈军诉被告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沈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军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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