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梅、李庆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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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944号案件名称
郭红梅、李庆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红梅;李庆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944号原告:郭红梅,女。被告:李庆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梅与被告李庆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红梅申请撤回对李庆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梅撤回对被告李庆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红梅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忠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谭新平书 记 员 袁贤潮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944号原告:郭红梅,女。被告:李庆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梅与被告李庆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郭红梅申请撤回对李庆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梅撤回对被告李庆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红梅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忠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谭新平书 记 员 袁贤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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