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家坤、唐嘉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恢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148号案件名称
董家坤、唐嘉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董家坤;唐嘉烨;邢相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吉林市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恢148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吉林市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家坤、唐嘉烨、邢相美: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家坤、唐嘉烨、邢相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吉0204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市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家坤、唐嘉烨、邢相美应履行本次5216976元的给付义务。因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董家坤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及吉林市昌邑区两处房屋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且申请人垫付执行费47897元,故被执行人吉林市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家坤、唐嘉烨、邢相美已履行完毕本案5216976元的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作、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6执1260号 下一篇 郭红梅、李庆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