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宝龙、许春斌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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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3107号案件名称
于宝龙、许春斌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宝龙;许春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310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负责人:侯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宝龙,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许春斌,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被告于宝龙、许春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翠侠 审 判 员 张君萍审 判 员 毛云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珊珊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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