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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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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2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牛庄村附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8310737U。被执行人:黄遵保,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关于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遵保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黄遵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24707.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412.32元。黄遵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本院限定返还物资期限内实际返还物资之日止期间的租赁费(按照钢管日租金0.0085元/米,扣件日租金0.0045元/个,接头管0.0045元/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该时间段内应付租赁费的3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23元。因黄遵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中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遵保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839.92元,已冻结。申请人不要求采取扣划措施。三、因疫情原因无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商城县进行实地调查。四、2021年5月6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黄遵保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黄遵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执行标的为422120.04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22120.0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赵毅审判员陈丙坤审判员李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郭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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