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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开元与郭志伟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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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秦开元与郭志伟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开元;郭志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开元,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郭志伟,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秦开元与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秦开元向本院提交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曹卫恩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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