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森、宋文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1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167号案件名称
徐宝森、宋文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宝森;宋文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森。被执行人:宋文丽。申请执行人徐宝森与被执行人宋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文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宝森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宝森与被执行人宋文丽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文丽欠徐宝森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于2021年9月13日偿还20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款项付为止,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未付金额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宋文丽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316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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