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启洪,邹兴玉等与邓太全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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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669号案件名称
邹启洪,邹兴玉等与邓太全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启洪;邹兴玉;丁明英;邓太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曾祥明;邓国禄;向小强案件缘由
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69号 原告:丁某某,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邹启洪,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邹某,2005年12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原告邹某之母,基本信息同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小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太全,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会(邓太全之妻),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曾祥明,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邓国禄,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太全(邓国禄之子),基本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与被告向小强、邓太全、邓国禄、曾祥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3200元,由原告丁某某、邹启洪、邹某负担。 审 判 员 邱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爱华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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