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仙鹏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0)辽0103刑初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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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03刑初560号案件名称
陈仙鹏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仙鹏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20)辽0103刑初56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仙鹏,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沈阳市沈河区。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你院起诉移送的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467号被告人陈仙鹏盗窃一案,经审查,被告人陈仙鹏现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故无法交付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467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 倩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一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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