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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仙鹏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0)辽0103刑初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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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103刑初560号
  • 案件名称

    陈仙鹏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仙鹏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20)辽0103刑初56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仙鹏,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沈阳市沈河区。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你院起诉移送的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467号被告人陈仙鹏盗窃一案,经审查,被告人陈仙鹏现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故无法交付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467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 倩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一求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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