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华、管庆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75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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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7594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寿华、管庆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蒋璐杰;管庆玲;张寿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75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璐杰,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系原告母亲),住同解除保全申请人蒋璐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寿华,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管庆玲,女,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献霖,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璐杰与被申请人张寿华、管庆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75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寿华、管庆玲的银行账户和名下的房屋。现因被申请人已将判决的款项付至法院,申请人蒋璐杰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璐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寿华、管庆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寿华、管庆玲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珺书记员 徐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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