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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邹林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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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436号
  • 案件名称

    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邹林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邹林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36号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经营场所:吉安市永丰县佐龙大道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6MOUP30。经营者:熊湖南,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邹林根,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与被告邹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2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36号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经营场所:吉安市永丰县佐龙大道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6MOUP30。经营者:熊湖南,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邹林根,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与被告邹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2原告永丰县格莱斯陶瓷经营店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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