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兵、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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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38号案件名称
曹成兵、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成兵;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包本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卓,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成兵,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旬阳人,住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按照月利率8.5665‰计算,罚息利率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计收万分之4.28325计算。已偿还的借期内利息15592.64元、预期利息37.44元,应在执行中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微信账户,扣划了曹成兵银行账户存款存款2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1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 审 判 员 刘 家 军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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