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靖勃、葛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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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927号案件名称
陈靖勃、葛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靖勃;葛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陈靖勃,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葛巍,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靖勃与被执行人葛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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