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达、杨晓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特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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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特79号案件名称
杨达、杨晓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达;杨晓光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03民特79号申请人:杨达,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被申请人:杨晓光,男,195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代理人:常红(系被申请人杨晓光之妻),女,195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申请人杨达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达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代理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被申请人即持续性出现脑部意识时而不清状况。2020年12月22日8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突发脑出血送至唐山工人医院抢救,经诊断,被申请人脑部左侧顶叶及基底节脑出血破入脑室、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2级(极高危)、重症肺炎。经抢救并治疗后,虽保住性命却至今仍昏迷不醒、无意识、丧失语言、偏瘫,完全不具有行为能力。为更好的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后续长期治疗和生活提供有效保障,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常红称,同意申请人所请求的事项,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杨达与杨晓光系父子关系;常红与杨晓光系夫妻关系。2020年12月22日,杨晓光入住唐山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于2021年1月7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左侧顶叶及基底节脑出血破入脑室,其他诊断为重症肺炎、高血压2级(极高危)、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申请人杨达申请对被鉴定人杨晓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杨晓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7月28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精神疾病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杨晓光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杨晓光的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杨达的申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晓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天洁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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