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四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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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60号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四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四娃;尚王栓;孙明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县佳芦镇。法定代表人:马青山,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四娃,女,汉族,住佳县王家砭。被执行人:尚王栓,男,汉族,住佳县方塌镇。被执行人:孙明虎,男,汉族,住佳县王家砭镇.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四娃、孙怀伟、尚王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四娃、孙怀伟、尚王栓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2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8日止的利息334743元及今后的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28日以月利率16.81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已偿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支付执行费856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四娃、孙怀伟、尚王栓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王栓于2021年9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4970元,现下欠借款本金277030元由被执行人孙四娃、孙怀伟、尚王栓分期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于2022年1月31日偿还7万元,2022年7月31日偿还4万元,2023年1月31日偿还6万元,2023年7月31日偿还4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完剩余欠款),二、所欠利息待借款本金还请后协商。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尚王栓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已兑现),由被执行人尚王栓向本院支付执行费4130元(已缴纳)。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四娃、孙怀伟、尚王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46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凡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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