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安、陕西天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执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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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执341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明安、陕西天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明安;陕西天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41号内西10楼408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7211100523。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073XC。住所地:陕西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银都国际办公中心17FA。法定代表人:严瑞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丽霞与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 [2021]第49号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现该案指定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4执341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振辉审 判 员 田新社审 判 员 贾有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 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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