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桂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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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78号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桂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桂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友山,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桂宝,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本院在执行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桂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491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钰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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