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瑞兰、杜邓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9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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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906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瑞兰、杜邓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瑞兰;杜邓花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瑞兰,女,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杜邓花,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杜邓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邓花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邓花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杜邓花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杜邓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894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4日未执行到位1389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邓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何瑞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瑞兰,女,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杜邓花,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杜邓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邓花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杜邓花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杜邓花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杜邓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894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4日未执行到位1389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邓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何瑞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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