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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鹏、齐彦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吉0211财保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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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财保87号
  • 案件名称

    刘鸿鹏、齐彦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鸿鹏;齐彦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财保87号申请人:刘鸿鹏,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齐彦梅,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刘鸿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彦梅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齐彦梅名下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珠·龙翔苑1号楼105号房产,丘地号7-4/564-1(105);二、查封被申请人齐彦梅名下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珠·龙翔苑1号楼106号房产,丘地号7-4/564-1(106);三、查封被申请人齐彦梅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4.1.1期E3-4号楼2单元1304号房产,丘地号3-72/28-2-6(1304)。上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鸿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长 武 洋审判员 于大民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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