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飞与童利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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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397号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童利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小飞;童利峰;王世军;王治飞;王军;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3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负责人:李国庆,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莉,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小飞,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童利峰,女,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小飞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3被执行人:王世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治飞,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榆林市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榆林市榆阳区,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飞、童利峰、王世军、王治飞、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息人民币16566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执行费2380元 ;但被执行人王小飞、童利峰、王世军、王治飞、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小飞、童利峰、王世军、王治飞、王军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王小飞、童利峰、王世军、王治飞、王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小飞的银行账户存款1888.09元;扣划了被执行人童利峰的微信5343.57元,被执行人王世军的微信2676.65元,共计9908.31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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