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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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55号案件名称
程某、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程某;高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55号原告: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天水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85号中国工商银行天水分行办公大楼15楼。负责人:张广兴,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高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诉。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璟娟书 记 员 梁文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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