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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世、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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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21号
  • 案件名称

    杨云世、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云世;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 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21号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云世,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南山社区南山大道37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英,主任。再审申请人杨云世因与被申请人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426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云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文 芳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杨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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