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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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296号案件名称
王某、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黄丹镇里坪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588359662L。法定代表人:张绍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9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217.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今年以来都未正常生产,从2021年8月份开始,就已全面停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都抵押给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现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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