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孟庆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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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519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孟庆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孟庆国;张玉杰;孟凡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51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被执行人孟庆国,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玉杰,女,汉族,1961年12月3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孟凡锐,男,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庆国、张玉杰、孟凡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5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4692565.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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