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陈党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4民初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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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4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陈党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陈党生;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4民初24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潇水中路159号。负责人:林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胜,男,系该行风险管理专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党生,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乡忠烈村岭头组201号,现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今天酒店6楼。法定代表人:祝秋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告陈党生、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党生、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党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19.25元以及利息;2.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以上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日被告陈党生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33000元,以所购车辆提供了抵押,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回购及贷款担保声明》愿意提供担保。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借款合同履行义务。被告陈党生、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被告陈党生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复印件、放款单复印件、借据复印件、抵押物清单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函复印件、《机动车回购及贷款担保声明》复印件、提前收回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3日被告陈党生向原告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车,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回购及贷款担保声明》,愿意为陈党生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到贷款全部结清,无条件同意银行扣划保证金偿还贷款,如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必须补足保证金。2019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陈党生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双方约定以雪佛兰汽车(发动机号:182693161)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发放借款33000元,借期36月,借期内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后因被告陈党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4月14日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截止2021年7月15日被告陈党生尚欠借款本金22419.25元,利息2287.8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党生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进行借款后应当依约定按时偿还本息,但被告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被告陈党生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陈党生不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因此应当对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党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借款本金22419.25元及尚欠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止);二、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陈党生、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 时书 记 员 肖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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