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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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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6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元,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据已发生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182执5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应。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耀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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