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565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元,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据已发生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182执56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应。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耀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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