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凤军与孟大林、突泉县鑫盛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926号
  • 案件名称

    赵凤军与孟大林、突泉县鑫盛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凤军;孟大林;突泉县鑫盛货运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突泉支公司;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26号原告:赵凤军,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孟大林,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突泉县鑫盛货运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法定代表人:姜立营。        被告: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宋紫薇。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臧炜。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突泉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辉。        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康磊。        原告赵凤军诉被告孟大林、突泉县鑫盛货运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突泉支公司、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有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赵凤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凡华二○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凤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