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开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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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685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开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开华;高凤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685号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1、202号。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帅开华,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高凤利,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开华、高凤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启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江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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