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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开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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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685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开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帅开华;高凤利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685号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紫薇佳园二期3栋201、202号。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帅开华,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高凤利,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帅开华、高凤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启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江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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