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国、魏正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5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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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5337号案件名称
王锡国、魏正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锡国;魏正江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5337号原告:王锡国,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魏正江,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王锡国与被告魏正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原告王锡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锡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锡国负担。审 判 员 罗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雯嘉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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