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卡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托步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7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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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7025号案件名称
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卡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托步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卡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托步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7025号原告: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贝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卡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后家。被告:上海托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春。原告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托步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静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凌法官助理 李航书 记 员 李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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