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善江、蒋书华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5执异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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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5执异117号案件名称
高善江、蒋书华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善江;蒋书华;冠县桑阿镇程村村民委员会;蒋路增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5执异117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高善江,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异议申请人(案外人):蒋书华,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执行人:冠县桑阿镇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冠县桑阿镇程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山,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蒋路增,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冠县桑阿镇程村。本院在执行(2021)鲁1525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冠县桑阿镇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蒋路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做出了(2021)鲁1525执234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蒋路增在冠县冠洲苑小区4幢2单元2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高善江、蒋书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高善江、蒋书华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善江、蒋书华称:2019年4月24日,异议人与蒋书芬、蒋路增签订买卖合同,将蒋书芬、蒋路增位于冠县冠洲苑小区4幢2单元2402室的房产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已经按合同支付了房款,2021年4月26日,异议人又购买了车位,现异议人已经居住至今,故要求法院将查封的房屋予以解封。异议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1、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一份(原件),证明目的是涉案房屋的不动产证一直在异议人处;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涉案房屋已经转让给异议人所有;3、房款交易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异议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4、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异议人一直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5、车位买卖合同及收据、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明异议人用蒋路增的名义购买了该小区的车位一处。6、冠洲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异议人居住使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其他卷宗材料,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21年6月15日,冠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冠县桑阿镇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蒋路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做出了(2021)鲁1525执234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蒋路增在冠县冠洲苑小区4幢2单元2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高善江、蒋书华案外人高善江、蒋书华提出书面异议,称涉案房屋已经转让给异议人,要求解除查封。异议人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宗,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予以质证。另查明:异议人蒋书华与被执行人蒋路增的妻子蒋书芬系姐妹关系。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蒋路增系亲戚关系,蒋路增在其房屋被查封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明显对被执行人有利,但被执行人蒋路增经传唤确未到庭参与听证,致使本院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异议人主张的事实本院无法认定,其主张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高善江、蒋书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黄振波审判员 张熙岩审判员 王冉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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