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2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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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2856号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树;兰长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2856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210587740。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系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婕,系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陈文树,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兰长容,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树、兰长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宗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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