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萌、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21号案件名称
黄萌、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萌;雷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黄萌,女,汉族。被执行人:雷辉,男,汉族。黄萌与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辉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黄萌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49元。本院在执行中,8月19日向雷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雷辉支付黄萌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元,执行费51元,共计10100元。雷辉表示先支付部分,剩余的在2022年1月27日前付清。黄萌表示同意。雷辉在9月18日向黄萌支付20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军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