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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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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4136号
  • 案件名称

    张顺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顺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4136号被执行人:张顺岭,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张顺岭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移送执行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顺岭缴纳罚金1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顺岭自动履行罚金15000元,本案已结案。故(2021)豫0182刑初5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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