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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达、吴家晟与吴振全、张荣跃、张某1、夏怡娟、张某2、张小瑾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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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6160号
  • 案件名称

    吴振达、吴家晟与吴振全、张荣跃、张某1、夏怡娟、张某2、张小瑾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家晟;吴振达;吴振全;夏怡娟;张镁林;张人祺;张荣跃;张小瑾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61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振全,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荣跃,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1,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怡娟,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2,女,201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张某2父亲),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小瑾,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吴振达,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吴家晟,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诉讼代理人:吴振达(系吴家晟父亲),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灏,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禹,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振达、吴家晟与被告吴振全、张荣跃、张某1、夏怡娟、张某2、张小瑾共有纠纷一案,应吴振达、吴家晟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沪0101财保1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吴振全、张荣跃、张某1、夏怡娟、张某2、张小瑾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已于2021年8月9日判决。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吴振全、张荣跃、张某1、夏怡娟、张某2、张小瑾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仲佳宁法官助理 牟嘉会书 记 员 侯卉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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