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宝、孙作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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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860号案件名称
孙世宝、孙作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世宝;孙作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860号申请人:孙世宝,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孙作发,男,汉族,1963年5月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孙世宝申请执行孙作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世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万元,执行费39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孙作发的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孙作发账户存款597.95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孙世宝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孙作发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世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8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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