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卫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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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470号案件名称
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卫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卫小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470号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萨拉曼卡小区7号楼西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郭攀,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辉,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卫小兵,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卫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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