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长明、雷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3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365号案件名称
叶长明、雷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叶长明;雷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开封市二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卫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470号 下一篇 王英与孙桂凤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