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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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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80号
  • 案件名称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80号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某,女,住所地为龙井市。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朴贤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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