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仲琴、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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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890号案件名称
霍仲琴、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霍仲琴;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兴志;陈双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890号原告:霍仲琴,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城角街672号西城国隙地A座保险产业园。负责人:王强,经理。被告:张兴志,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陈双龙,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仲琴诉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兴志、陈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霍仲琴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仲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仲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张兴志负担。审判员 周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孟繁颖书记员黄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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