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73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7314号案件名称
朱艳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艳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7314号原告:朱艳梅,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存(原告之夫),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云,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孟冬,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磊,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院创伤急诊外科医师,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艳梅与被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朱艳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经原告朱艳梅申请,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霍仲琴、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890号 下一篇 王红涛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28执保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