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都市公主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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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450号案件名称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都市公主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都市公主服饰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50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都市公主服饰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44号富民商业城AB栋261-B3。经营者:付小葱,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亚民(系付小葱的儿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都市公主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开庭前,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其以与被告郴州市都市公主服饰店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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