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宽、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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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3083号案件名称
黎宽、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黎宽;巫通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3083号原告:黎宽,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巫通林,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黎宽与被告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黎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原告黎宽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红梅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3083号原告:黎宽,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巫通林,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黎宽与被告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黎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原告黎宽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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