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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宽、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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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3083号
  • 案件名称

    黎宽、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黎宽;巫通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3083号原告:黎宽,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巫通林,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黎宽与被告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黎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原告黎宽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红梅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3083号原告:黎宽,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巫通林,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黎宽与被告巫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黎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宽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原告黎宽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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