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朋、刘晓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813(2021)陕0112执81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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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13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晓朋、刘晓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813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晓朋;刘晓朋;张吉栋;张吉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吉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朋,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吉栋与被执行人刘晓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2450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2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陕AXXXXX大众牌汽车,成交价62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31557.73元,现被执行人刘晓朋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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