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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井超、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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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32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杨井超、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井超;杨森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井超,男,水族,1974年4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杨森林,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址:贵州省榕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森林在62×××8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森林在贵州银行62×××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5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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