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杨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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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52号案件名称
闫某、杨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闫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19402.5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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